湖北十堰市出台事业单位改革新政 赋予事业单位用人五大自主权

2018-03-2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我市出台《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下放岗位设置权限,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加快形成自主设岗、按岗聘用的制度运行机制,为事业单位用人“松绑”。
  调整
  事业单位内部竞聘上岗
  “在过去,我市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岗位3年一聘。改革后,将实行动态调整,只要有空岗,事业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就能通过竞聘直接递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
  《意见》明确,凡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按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职能任务等事项,达到我市规定更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首次设岗确立的主体岗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其他需要重新岗位设置等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凡事业单位出现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核增(核减)事业编制数额较小、岗位等级现状不能满足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要、其他需要调整岗位等情形之一,只对三类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变更,不再重新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十堰率先出台岗位动态管理,意在畅通事业单位人员向上流动的渠道,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明确
  赋予事业单位用人五项自主权
  《意见》指出,实施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管理规定,在不突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自主实施三年一次岗位聘用制度,原则上政府行政部门不再布置整体推进岗位评聘工作。
  《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在用人上的五项自主权,即自主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事业单位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结构比例;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自主决定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和程序,自主决定聘用岗位人员。
  鼓励
  岗位设置向高层次、基层人才优化倾斜
  除了下放权限,《意见》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分类管理办法,在对岗位总量总体控制前提下,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政策倾斜。
  在岗位设置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适当上浮。对于具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的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可上浮5个百分点左右。
  此外,将开辟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直通车。对市直事业单位及市以下事业单位已聘或引进的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省级优秀专家等,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根据人才建设需要,引进博士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没有相应岗位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单位常设岗位结构比例。对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湖北工匠”等表现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岗位设置还向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倾斜。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设置可放宽到1:4:5;对引进的急需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备高一层级同类别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单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层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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