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练习(34)
2014-08-15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的是( )。
①兄弟姐妹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 ④伯伯、叔侄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2、国务院规定开始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年龄是( )。
A.男60岁,女55周岁 B.男女同为55周岁
C.男女同为60周岁 D.男55周岁,女50周岁
3、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
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4、李某被某公安局机关错误羁押期间死亡,下列人员中无权提出国家赔偿的是( )。
A.李某的妻子 B.李某的母亲
C.李某的成年儿子 D.李某的成年弟弟
5、 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两类,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C。解析:《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通过申请宣告死亡和申请宣告失踪的关系来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考生应注意理解有关法条的规定,本考点一般出选择题。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有资格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范围和顺序,先顺序的申请人排斥后顺序的申请人。本题中,王某妻子李某属于第一顺序的申请人,其父属于第二顺序的申请人,故应以李某的申请为准,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选项A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由于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4、【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李某的妻子、母亲及儿子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李某的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无权提出赔偿。故本题答案为D。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的含义及法人的特征。考生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完整说法是有限清偿责任。它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即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所以,正确选项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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