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九

2011-05-06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十八)执行
  1?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其特点: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2?执行的机关
  (1)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
  (2)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
  (3)公安机关执行的范围包括:拘役刑、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与假释、管制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
  (4)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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