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七

2011-03-07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六、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
  (2)对等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2?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两审终审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
  (三)管辖
  1?管辖的概念及其恒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的管辖
  包括:军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①案件的性质;②案件的繁简程度;③案件的影响范围。
  4?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
  6?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下列几种: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共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8?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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