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三十五

2011-02-2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二十四)遗产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十五)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二十六)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录音遗嘱

  (2)口头遗嘱

  (3)自书遗嘱

  (4)代书遗嘱

  (5)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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