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九

2011-02-1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九)诉讼时效和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发生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1)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2)须经过一定期间。不同的时效要求不同的期间经过;(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期限

  所谓期限,又称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时间。

  (十)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主要有:(1)直接支配性;(2)对世性;(3)绝对性;(4)排他性。

  2?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1)物权的优先力

  (2)物权的追及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八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