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二十

2011-01-13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十一)故意犯罪形态

  1?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及分类

  故意犯罪的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的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3?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十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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