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强化训练(十五)

2010-03-13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2.熊某年65岁,老伴已逝,有儿女各一,子熊甲与刘某结婚,生有一子熊丙;女熊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熊甲1998年因车祸死亡。熊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房屋、有价证券等大量遗产,遗产分割之前,熊乙也突然暴猝。     请问:熊某的遗产如何继承?理由是什么?


    
答案解析:

1.【要点】(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要点】(1)熊丙可以继承其父熊甲应继承的份额。理由:代位继承。(2)张某和张甲可以继承熊乙应继承份额,理由:转继承。

分享到

切换频道